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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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賴淯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秀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