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劉元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儷文 間因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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