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 高杰伸
高振維 高美英 高淑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高田豐
高妤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