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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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52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53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55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張嘉臻
翁啟舜 簡秀蓉 林宜青 薛柔 尹 江皇儀 張紫鑫 被告 王柏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嘉臻、翁啟舜、簡秀蓉、林宜青、 薛柔尹 、江皇儀、張紫鑫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2號被告王柏堯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