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原告 史新宜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萍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高瑞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二項漏未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