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李文義返還消
費借貸款,惟查被告李文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起訴前即108年1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