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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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望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士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上訴人於民
國108年4月8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復於108年
4月19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在卷可憑,其溢繳部分1,5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