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永裕
       賴永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時宰陳時培陳靜瑜 、王
怜英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236,400元(計算式:12426,100=3,236,
  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相對人人即被告陳時宰、陳時培、陳靜瑜、 王怜英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準備書
  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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