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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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簡麗珠
上原告與被告 陳素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且原告雖記載被告「陳素珍」之住所,然經本院依職權以
戶役政電子匣門系統調取「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
」之全戶戶籍資料結果,並無「陳素珍」之設籍,亦有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可參,且本院108年4月26日調解期日通知於
108年4月9日寄存在上址所在之警察機關,被告迄今未領取上開
裁定,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難認上址為被告之住所,致
不知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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