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又覓保無著,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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