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