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請人 賴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賴震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震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震興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建璋為失蹤人賴震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賴震興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出境,之後在印尼國死亡,因在當地使用假身分而無法取得與真實身分相符之死亡證明文件,無法辦理死亡除戶,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7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賴震興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賴震興自100年11月3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出境後在本國即無任何活動紀錄,堪認其失蹤已逾法定期間,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7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賴震興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賴震興自100年11月30日失蹤,計至107年11月30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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