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郁嵐心 被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