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45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45號案件,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判決,有該案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迴避案分案前,上開案件業已審結,承審法官於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故聲請人所請已無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