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
盧柏岑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 律師 蔡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8號(後變更案號為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調得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恒祺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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