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明妹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明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明妹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11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