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媖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媖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媖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106年度訴字第1999號、
106年度訴字第22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及3月均確定;上開3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8
8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13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0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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