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吳榮泓 被告 林建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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