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因與.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