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3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
乙○○戊○○丁○○甲○○
共同送達相對人即債權人 賴廖步月
賴壽山 賴仁山 賴暉炎 賴玫青 張賴玉凾賴玉珠 蔡方郎 蔡明熹 蔡適全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57年度全字第195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賴崑智 為保全對於第三人 施鶴汀 交付坐落臺北市○○○段522-42(原裁定誤植為522-11地號,重測後為臺北市○○區○○段2小段661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661-1地號)、522-42地號土地(重測後為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62號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街○○巷○○號樓下房屋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57年度全字第19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施鶴汀已於民國65年5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賴崑智則於74年10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三人 賴秋炎賴玉珍 及相對人賴暉炎、張賴玉凾、 呂賴玉珠 ,賴秋炎於85年12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賴廖步月、賴壽山、賴仁山、賴玫青,賴玉珍於90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蔡方郎、蔡明熹、蔡適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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