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沙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俞博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3年7月9日以中港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俞博豐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俞博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5月24日5時45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臺中港南泊渠管制站
(三)行為:俞博豐持 紀宏修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所申請之TXVL000-000000號車輛長期通行證,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進入臺中港南泊渠管制站,
,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俞博豐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違反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通報單及車輛長
期通行證影本。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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