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侯惠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敏姝 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103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95條
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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