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弋文
被   告  戴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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