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號再審原告 宋長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晏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