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23號原告 黃椏君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辛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惠如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23號原告 黃椏君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辛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