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韓志光 被告昇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