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附民原告兼附民被告 林順德 附民原告兼附民被告 黃中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奕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應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