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浩晟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皙瑋 被告 張瑜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4,6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張瑜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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