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0號

原告富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女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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