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上訴人 林金雀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 律師被上訴人 吳弘傑
吳琬琳 吳弘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訂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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