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馮子龍 被上訴人戊○○
丙○○己○○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並就原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及第二審反訴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八五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