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丙○○
乙○○○被告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地上物所佔用各系爭土地地號及面積),並按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扣除前繳新臺幣5,1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