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 蘇信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陳金柳 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若干元(請具體釋明)。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陳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債權證明文件)。
五、釋明所欲請求拍賣之質物為何及現該質物之所在地為何。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