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債權人 楊政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輝江月娥 (原名: 江真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事實(應具體明確)。
三、釋明債務人確受有利益及受利益之限度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張志輝、江月娥(原名:江真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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