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連庭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按:若無上述情形,則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司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本院判斷: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歷審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表示意見」,因受刑人所在不明,目前另案通緝中,經本院裁定就民國114年5月12日中分慧刑志114聲481字第03597號通知陳述意見函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而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函詢公文稿、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114年5月12日公示送達裁定、同日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81、193-195、201、205-21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所犯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相近,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以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而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並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即已定執行刑加計之總和),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兼衡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合計共51罪刑,所侵害財產法益甚多各情。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日 期
㈠112年8月12日
㈡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3日(3次)
112年9月4日(2次)
偵 查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4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007號(原114年度執字第1278號)。
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007號(原114年度執字第1539號)。
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007號(原114年度執字第137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日 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8月5日至112年9月9日
112年8月4日(3次)
112年8月8日
偵 查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3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日 期
112年8月1日(10次)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7日
偵 查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3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3日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2月3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