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治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