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劉德發
王世宏 被告 王崑驊
鄭王月理 莊英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 潘惠如
莊晴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