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明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玉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9,4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