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上易字第1833號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再本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游紅桃書記官戴伯勳通譯張坤盛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9年10月20日給付貳萬元,於民國99年11月30日給付伍萬元,餘款拾參萬元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給付壹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戴伯勳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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