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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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崇智 被告怡興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朝順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怡興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4,334萬9,243元,應繳裁判費1,225,7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5,2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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