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APOANDRESJRPEPITO(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5115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GAPOANDRESJRPEPITO(中文名:安卓斯)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4日上午10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街○○○巷○弄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華興街357巷7弄與華興街357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讓告訴人 陳瑞娟 所騎駛沿華興街35
7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幹道車先行,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
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竹北交簡卷第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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