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債權人大里星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麗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志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