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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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債權人大里星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麗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金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⑵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㈡請提出臺中市○○區○○段○○○○○○○○號最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及債務人陳金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