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羅文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均橙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前已通知補正而迄未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0萬元,但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敘明本件請
求權基礎。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