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羅文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均橙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前已通知補正而迄未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0萬元,但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敘明本件請
  求權基礎。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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