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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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黃選如
       張素誠
被   告  張基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0元【即被告於
本件強制執行程序(105年度司執字第44461號)請求拆除地上物
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之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26,900元/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1,345,000元,有系爭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於上開執行事件案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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