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000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因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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