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扶助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