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20號上訴人仟煇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再字第20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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