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債權人甫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兆松 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日五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並無以黃兆松為負責人之皇佳家具大賣場商號,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其名稱或姓名有誤,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