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8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代理人 洪文濱 債務人 吳家聖 債務人 吳宗賢 兼法定代理人 吳添承 債務人 吳琬莛
一、債務人吳琬莛、吳宗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徐泳涵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家聖、吳添承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